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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382148号“GIMP”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29:1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15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省广州国际医药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8382148号“GIM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248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2019年02月07日至2022年02月06日(以下称三年期限)间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许可协议、企业信息;
2、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验收意见、办公场所照片;
3、房屋租赁、买卖合同、相关发票;
4、微信公众号信息、宣传类信息;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省广州国际医药港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除包含于上述证据中,还包括如下(光盘)(序号续前):
5、医药杂志、宣传册、相关场地照片、公司照片、视频;
6、介绍类相关证据、企业信息;
7、广告发布确认单及广告业务收款回单;
8、第三方合作协议、委托书、政务中心现场照片、劳动合同、管理输出合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06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于2011年11月07日核准注册,经续展有效期至2031年11月06日。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三年期限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形成时间超出三年期限;申请人其他全部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是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35类服务上的使用,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三年期限内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晶
冯洪玲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