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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757290号“MORIN PERE & FIL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29:02关于第59757290号“MORIN PERE & FIL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052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九号仓库(福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2日对第59757290号“MORIN PERE & FIL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27852608号“MORIN PERE ET FIL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品牌以及其他知名的酒业品牌进行批量抄袭和抢注,企图利用申请人及其他品牌知名度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互联网有关申请人品牌系列报道;2、申请人经销商的工商登记信息;3、申请人产品售卖信息;4、被申请人公司工商登记信息;5、被申请人抄袭申请人及他人葡萄酒品牌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3月27日。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3类“无泡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3、被申请人名下共303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库帕博卡酒庄”、“毕克拉酒庄”、“凡度庄园”、“阿提山酒庄”、“扬博尔庄园”、“甘多利尼酒庄”、“博索阿斯蒂酒庄”、“博索巴罗洛”、“佩德雷格酒庄”等多件与他人葡萄酒庄名称或葡萄酒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所有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三、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共303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库帕博卡酒庄”、“毕克拉酒庄”、“凡度庄园”、“阿提山酒庄”、“扬博尔庄园”、“甘多利尼酒庄”、“博索阿斯蒂酒庄”、“博索巴罗洛”、“佩德雷格酒庄”等多件与他人葡萄酒庄名称或葡萄酒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所指情形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