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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79691号“DAJIA BAOXI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31:42BAOXI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80号
申请人: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79691号“DAJIA BAOXI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39019号“大家DA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179654号“大家DA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482900号“堡仙baox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已作出撤销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官方网页主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保健;医院;医疗辅助;医药咨询;医疗诊所;医疗护理”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医疗保健;医院;医疗辅助;医药咨询;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护理”服务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视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之一“DAJIA”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部分之一“DAJIA”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医疗保健;医疗辅助;牙科;理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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