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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06371号“rebates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31: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547号
申请人:上海豆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06371号“rebates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rebatesme”系无含义的字母组合上,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功能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其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第(七)项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辞典》等摘页;申请人企业信息;服务合同;推广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rebatesme”,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标识加以识别,整体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识别性。
申请商标“rebatesme”,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其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第(七)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第(七)项、《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rebatesme 商标 上海豆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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