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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821996号“兴南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34:3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752号
申请人:惠州市兴楠汇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贵州兴南星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3日对第50821996号“兴南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6149450号“兴楠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505456号“兴楠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094733号“兴楠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107536号“兴楠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3122250号“兴楠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0478093号“兴楠原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5036517号“兴楠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5044037号“兴楠老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9422127号“兴楠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7691799号“兴楠汇荷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8871287号“兴楠荷花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照片、销售单(电子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2021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黄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八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初步审定公告,引证商标九的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八、九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黄酒”等商品上。截止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四、五的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十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313310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详见2023年2月20日第1828期《商标公告》),该裁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十一被我局作出的(2022)商标异字第41193号不予注册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其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不予注册复审,上述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鉴于引证商标九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前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由汉字“兴南星”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九“兴楠汇”或其显著认读部分“兴楠”在呼叫发音、文字构成上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故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九核定使用的“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九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九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引证商标三、四、五的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十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十一已被不予核准注册,故上述引证商标均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兴南星 商标 惠州市兴楠汇酒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