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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32885号“CHUMCHEA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35:07关于第3932885号“CHUMCHEAR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74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乐清市川崎电子仪表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敖章彬
申请人因第3932885号“CHUMCH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274号决定,于2022年12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9年04月19日至2022年04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复印件、原件形式):
1、电流电压表等仪表仪器的产品照片、产品外包装、生产车间、产品合格证等照片;
2、电流电压表商品的销售合同、发票及公证书;
3、川崎电子仪表选型手册;
4、销售门店照片、送货车照片。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与本案证据2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03月01日申请注册,于2006年0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气量表;气压表;压力计;安培计;电流计;计量仪表;高频仪器;频率计;感应器(电);电度表”商品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26年03月27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04月19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2、申请人名下仅一件商标,即本案复审商标。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04月19日至2022年04月18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电工仪器仪表)电流电压表”等商品上在市场中有过销售;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申请人名下仅本案复审商标,结合证据1、3、4,我局认为,可以佐证是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鉴于“(电工仪器仪表)电流电压表”等商品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安培计;电流计”商品,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安培计;电流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量仪表;高频仪器;频率计;感应器(电);电度表”商品与“安培计;电流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使用的“气量表;气压表;压力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安培计;电流计;计量仪表;高频仪器;频率计;感应器(电);电度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气量表;气压表;压力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CHUMCHEAR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