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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14721号“PLANTOD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34:58关于第67814721号“PLANTOD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199号
申请人:珠海舶启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14721号“PLANTOD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属于暗示性词汇,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识别部分可译为“计划去做”,使用在第21类水瓶等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不宜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商标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PLANTODO及图 商标 珠海舶启文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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