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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50515号“上汽魔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38: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091号
申请人: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慧智佳知识产权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50515号“上汽魔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一家注册资本高达1168346.136500万人民币(已实缴)的上市公司,累计申请商标2363件的商标注册情况符合大型上市公司正常的商业经营需要。申请人并不具有复制、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情形。申请商标“上汽魔方”是申请人主营品牌“上汽”的系列商标,申请人在电动化、智能网联化、芯片领域、软件领域均从事实际的研发、经营活动,第9类和第12类为申请人主营范围涉及的核心类别。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并已投入了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上汽魔方电池”等宣传图片、直播课件、视频截图、申请人简介、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申请人工商信息、申请人图形商标及“荣威元宇宙”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在车辆用电池等商品上对“上汽魔方”及“魔方”系列商标进行了实际宣传使用,申请人在运载工具用测速仪等商品上具有实际使用能力,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或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正常的经营活动需要,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李颖
任航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上汽魔方 商标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