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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27849号“臻荣鲁牛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40: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513号
申请人:菏泽康荣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27849号“臻荣鲁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初审的“臻荣鲁牛”系列商标的继承和延续,申请商标中汉字“牛”体现的是申请人像牛一样,具有辛勤劳作、无私奉献的美好品质。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造成误认。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自愿放弃“未加工木材;谷(谷类);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动物栖息用干草;酿酒麦芽”商品,保留“活动物;动物食品”商品。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产品外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未加工木材;谷(谷类);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动物栖息用干草;酿酒麦芽”商品,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牛”,指定使用在“活动物”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及其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臻荣鲁牛及图 商标 菏泽康荣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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