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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40765号“创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41: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827号
申请人:深圳市德方创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40765号“创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67300号“创域国际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的第12031786号“创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研究;技术研究咨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39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对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研究;技术研究咨询”服务进行复审,故我局在“材料测试”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基于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材料测试”以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材料测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创域 商标 深圳市德方创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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