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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949778号“奥朗陶瓷AoLangCeramic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44:09关于第10949778号“奥朗陶瓷AoLangCeramics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90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罗兰伯爵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中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949778号“奥朗陶瓷AoLangCeram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2569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8月12日至2022年8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在网络、期刊、展览会、商场等未发现带有复审商标的“瓷砖”商品。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已超过三年未有效使用。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未看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故对此不予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请求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于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公开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及复印件):
1、产品检验报告;
2、销售补充协议、销售发票;
3、别墅外墙庭院整装经销合同;
4、广告制作合同;
5、销售发货单、成品仓放行条;
6、宣传推广照片、微信公众号截图等。
我局亦调取了被申请人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电子扫描件证据材料,经核实,除上述证据外,另提交如下证据:
7、企业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予认可,其提交的证据属于对复审商标的象征性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瓷砖”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9类瓷砖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11月20日。2022年8月12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根据证据1可知,于指定期间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受托对被申请人的陶瓷砖产品进行省级监督抽查,该检验报告中显示产品商标为“奥朗”。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陶瓷砖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上述使用证据并未改变复审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陶瓷砖商品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瓷砖商品,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该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故在该商品上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瓷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奥朗陶瓷AoLangCeramics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