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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873472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43:59关于第7873472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80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8734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417号决定,于2023年01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字[2022]第Y040417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5月13日至2022年5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11类“家用干衣机(电烘干);冷冻设备和装置”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法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
1、部分购销合同及发票;
2、部分产品型录材料;
3、投放广告宣传材料;
4、申请人官网、天猫专卖店的产品销售截图。
被申请人于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1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9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11类“喷灯、冷冻设备和机器”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9月13日。
2、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2年5月13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称其在“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该商品与“家用干衣机(电烘干)”复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应当在“家用干衣机(电烘干)”复审商品予以维持注册,对此我局认为,《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核定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在核定商品之外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中所涉及的商品为“燃气热水器、除油烟机、燃气灶、电热水器、消毒柜、水龙头、水槽、电蒸烤箱、洗碗机、壁挂炉”等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干衣机(电烘干);冷冻设备和装置”商品,故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视为系对复审商品的使用。证据2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3投放广告宣传材料亦未体现本案复审商品。据此,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奥朗陶瓷AoLangCeramics及图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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