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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277414号“奥谱检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44:3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156号
申请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奥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8日对第45277414号“奥谱检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042595号“奥普博朗尼”商标、第7042610号“奥普百兹尼”商标、第730979号“奥普”商标、第1187759号“奥普”商标、第1803772号“AUP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奥普”、“AUPU”系申请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三至五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三、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的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众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2、申请人企业资料;3、驰名商标认定记录;4、荣誉资料;5、广告宣传资料;6、市场销售情况;7、新闻报道;8、在先裁定、判决;9、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并非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9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质量检测、质量评估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质量评估等服务、第11类照明器材、消毒设备、浴用加热器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有所体现。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争议商标“奥谱检测”与引证商标一、二“奥普博朗尼”、“奥普百兹尼”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质量检测、质量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质量评估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五、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奥谱检测 商标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