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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652335号“湘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44:4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80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何小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52335号“湘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549号决定,于2023年01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5月19日至2022年5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持续性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实体店实拍照片及视频、实体店工商登记、产品和广告实物照片及视频、销售记录、实体店给自营及其他品牌广告设计照片、实体店装修合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的卷宗。经查,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实体店实拍照片及视频、实体店工商登记、产品和广告实物照片及视频、销售记录、实体店给自营及其他品牌广告设计照片、实体店装修合同、商标注册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4月21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获准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商标法》的施行时间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单方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服务。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