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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833077号“惊鸿”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45:0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92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2833077号“惊鸿”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2534号决定,于2023年0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官方网站介绍截图、宣传与推广图片、媒体报道及转载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在2019年04月18日至2022年04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2833077号第41类“惊鸿”注册商标,原第1283307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QQ飞车手游》官网关于“惊鸿”赛车的介绍和宣传、腾讯云、腾讯网对《QQ飞车手游》“惊鸿”的宣传和推广、人民网、中国新闻网等主流媒体关于《QQ飞车手游》“惊鸿”赛车的转载和报道、《QQ飞车手游》百度百科、游戏截图及录屏、“惊鸿”游戏皮肤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与复审阶段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6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教育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惊鸿”为其《QQ飞车手游》中一个赛车角色(皮肤)名称,该赛车角色的报道不属于复审商标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教育;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提供体育设施;娱乐;玩具出租;节目制作;游戏器具出租;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录像带发行”服务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