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3977341号“ENGINEERED GARMENT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45:30关于第43977341号“ENGINEERED GARMENT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413号
申请人:美国忘忧草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乔安许允立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中山市嘉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1日对第43977341号“ENGINEERED GARMENT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的“ENGINEERED GARMENTS”商标通过长期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在全球产生了一定影响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是“ENGINEERED GARMENTS”商标的创始人和真实权利人。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
2、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大量抢注他人知名品牌,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囤积商标的恶意,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申请人品牌网络介绍页面及品牌分类商品页面;品牌集成店列表;相关媒体报道;“SANLIPOP”百度百科介绍;订货发票、销售订单、付款明细;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证;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词典释义;被申请人的工商信息、名下商标列表及相关品牌介绍页面。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8类旅行箱、伞等商品上,于2020年10月7日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1、申请人未明确指出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适用的前提是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8类旅行箱、伞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在中国已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第18、25、33、43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五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及“GARRETT LEIGHT”、“KEISER CLARK”、“HANKY PANKY”、“MOONCITY”、“ENZOBLUES”、“MAGRETTE”、“SEKFORD”商标等与国外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具有抢注他人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而并非善意使用商标。被申请人此种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并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ENGINEERED GARMENTS 商标 美国忘忧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