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8537936号“小黄飞”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45:5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73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黑龙江唯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537936号“小黄飞”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435号决定,于2022年11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其在2019年04月01日至2022年03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不使用正当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由于2019年年底疫情影响,申请人发展受限,被迫停业。申请人正积极恢复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答辩理由,经核实,与本案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01月05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2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围巾;套服;成品衣”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04月01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称其受2019年年底疫情影响,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且申请人亦未提交疫情前后的相关使用资料及准备投入使用的相关证据,据此,申请人的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4日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