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8764728号“药城WWW.YAOCHENGWANG.CO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45:47关于第8764728号“药城WWW.YAOCHENGWANG.COM
”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49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方芳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764728号“药城WWW.YAOCHENGWANG.CO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801号决定,于2022年1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8日至2022年03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密码磁卡”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复审商标未使用调查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软件产品证书;
三、药城采购系统V1.0运行截图;
四、复审商标的宣传和使用情况;
五、相关资质及荣誉证书;
六、委托代理合同、数据中心服务合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密码磁卡”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10月21日申请注册,并于2011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0月27日。2022年3月28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中,证据一显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取得了药城采购系统V1.0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据三显示他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医用耗材采购服务平台采购商品。证据五显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取得了关于药城的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上述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对复审商标的相关报道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2013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周边设备;密码磁卡;已编码的磁卡;计算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鼠标垫”与“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也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药城WWW.YAOCHENGWANG.COM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