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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947759号“如意味道”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46:3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67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高广涛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47759号“如意味道”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865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及被许可人在2019年02月22日至2022年02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餐厅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2、购买发票、购货清单、相关货物购买合同及转账凭证、提货凭证;
3、“如意味道”餐厅照片;
4、作品登记证书;
5、所获荣誉。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与本案证据1-3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有效地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申请人“如意味道”商标运用于员工餐厅上,亦为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河南如意味道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05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07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餐厅;临时住宿处出租;饭店;餐馆;快餐馆;预订临时住所;流动饮食供应;活动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09月06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2022年02月22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02月22日至2022年02月21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显示复审商标被许可给新乡市如意味道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3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4、5并非复审商标使用资料,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据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备办宴席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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