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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104979号“木壳网”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46:2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5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天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104979号“木壳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435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9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信息传送”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用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视频会议服务;电讯路由节点服务;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计算机终端通讯;信息传输设备出租;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从被申请人的官网中明显可见,该公司实际使用的标识为“木壳教育”,此外,根据申请人自己的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的使用,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提供使用证据的真实有效性,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官网截图、百度以“木壳网”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且从未出现三年未使用的情况,该品牌在业界和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申请人此行为纯属是为了一己私利,恶意是对一直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官网截图、网络会议接入合同及银行电子回单、发票、视频会议系统截图。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进一步提交了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合同均为与其关联公司签署,且每年一份,不符合商业惯例,不具有证明效力,且多份发票经官方税务平台查验显示结果为“不一致”。被申请人提供的视频会议截图在网络上有其真实出处,并未标记复审商标,故被申请人视频会议系统截图是伪造证据,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由此推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也应不予采信或从严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因此,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与相关企业查询信息、相关发票查询截图、优酷视频截图、在先判决。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河北福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视频会议服务;电讯路由节点服务;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计算机终端通讯;信息传输设备出租;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服务上,该商标于2015年11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北京木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经核准转让被申请人北京天地上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38类“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视频会议服务;电讯路由节点服务;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计算机终端通讯;信息传输设备出租;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被申请人与京航科创投资有限公司、西安航天基地服务外包产业园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网络会议接入合同,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合同文本涉及“木壳网”品牌且附有对应的发票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视频会议系统截图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信息传送”等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虽然对被申请人与京航科创投资有限公司、西安航天基地服务外包产业园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被申请人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即便上述公司的股东或监事存在重合,亦不能当然否认双方公司之间的业务合同的真实合法性,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输入相关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不含税金额),发现发票相关信息与申请人提交的发票所载信息相符,仅凭申请人所查询企业登记信息及查验结果尚不能推定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属伪造、变造,故对申请人有关抗辩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同时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视频会议服务等服务与信息传送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