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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135071号“人生一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47:4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482号
申请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吉林唐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鸢丰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24日对第32135071号“人生一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人生一串”系申请人与旗帜(上海)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呈现国人烧烤情结的专题纪录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人生一串”作为该纪录片的名称,凝结了申请人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被申请人未经许可将该名称申请注册在当下市场主体开拓商品化权益通常设计的衍生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品与“人生一串”的权利人之间存在关联或已获得权利人的授权,损害了申请人基于同名作品名称所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益。被申请人无合理解释申请注册多枚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了公共资源,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申请人明知“人生一串”商标的存在,仍申请注册与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显然是企图以搭便车或通过商标注册本身牟取非法利益的恶意抢注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介绍、联合出品合同、作品登记证书、相关介绍与报道;
2、bilibili平台介绍及展示页面、公证书、获奖证书及获奖情况、宣传推广情况、品牌联动情况相关介绍与报道;
3、衍生品相关介绍与销售页面、主题餐厅授权书、授权实体店相关介绍与报道;
4、报纸、期刊介绍与报道、行政判决书、不予注册决定、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涉嫌抄袭品牌介绍页面、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6、旗帜(上海)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名下系列商标详细信息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常规字体,不损害申请人的著作权。争议商标注册申请之日与申请人“人生一串”节目上线时间仅隔19天,不足以使“人生一串”节目具有一定知名度,不构成恶意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人生一串”便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申请人未提交有关“人生一串”作为商标使用在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证据。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设计,为企业生产经营正常需求而注册的商标,不存在恶意摹仿与抄袭。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档案、申请人版权登记证书、在先裁定。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理由及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与申请书基本一致,我局不再予以赘述。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人生一串”先导片、正品片相关播放页、在先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后于2021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以咖啡为主的饮料;茶饮料”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30年2月27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虽然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被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但鉴于申请人并未提供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在先作品名称的商品化权,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联合出品合同、中国新闻网、人民网等媒体宣传报道、网站播放量截图、评论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制作播出的《人生一串》纪录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为广大观众所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人生一串”与申请人“人生一串”纪录片名称相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以咖啡为主的饮料;茶饮料”等商品与申请人节目内容所涉及的“餐饮”服务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将相关商品误认为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者系由申请人授权生产,从而利用了本应属于申请人的市场优势和交易机会,损害了申请人因其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在先权益。因此,争议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以咖啡为主的饮料;茶饮料”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段晓梅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人生一串 商标 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