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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703848号“聚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49:4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498号
申请人:广州熹聚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喆朗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9日对第59703848号“聚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聚熹”表达的含义为聚集炽热,本身是由两个汉字拼凑而成,没有任何美感及独创性,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二、争议商标“聚熹”中的“熹”容易与“喜”、“囍”产生误认,使用在“餐厅;饭店;旅馆”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与婚庆相关,属于对指定服务内容的误认。三、经检索申请人发现其他“聚熹”商标已无效。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9日申请注册,2022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3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2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首先,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聚熹”已经被相关法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产品目录等收录,成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的通用名称,或为相关公众长时间使用而成为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其次,争议商标“聚熹”并非常用的固定词汇组合,亦并非常用的用以形容“餐厅;饭店”等服务的词汇,因此,其作为商标使用在“餐厅;饭店”等服务上未构成对指定使用服务内容等特点的描述。争议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使用在“餐厅;饭店;旅馆”上并未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旅馆”服务上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审理的当然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聚熹 商标 广州熹聚餐饮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