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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085942号“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CHINA VOLUNTEER SERVICE FOUNDATIO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50:16VOLUNTEER SERVICE FOUNDATIO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19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小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085942号“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CHINA VOLUNTEER SERVICE FOUND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3879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根据申请人需要申请注册,并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微博账号、公众号截图;
2.申请人官网、微博的项目详情、文章;
3.申请人宣传截图、文章;
4.活动照片、参展照片、项目文案截图(光盘)。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2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6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2022年4月1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在本案中所提交的官网、微博账号、公众号截图,宣传使用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与待证事实并不具有关联性。因此,综合考虑申请人所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