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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970732号“SP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50:0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3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全玉清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70732号“SP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9421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9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铝”等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从注册至今一直在使用和宣传,已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佛山市胜牌铝业有限公司信息截图、复审商标使用于企业招牌及办公场所照片、产品图片及录制视频、佛山市胜牌铝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销售发票。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对有关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进行了调阅,申请人在该程序中还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书、产品宣传册证据。
我局已将申请人申请材料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至被申请人进行答辩,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佛山市胜牌铝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铝、普通金属合金”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9年1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全玉清名下。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证据仅能证明其与佛山市胜牌铝业有限公司之间就复审商标存在许可使用关系,而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图片、录制视频、产品宣传册均为自制材料,其形成时间及实际使用情况无法确认。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情况下,仅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铝、普通金属合金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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