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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66282号“不倒一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51: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604号
申请人:广州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66282号“不倒一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4665693号“QQ一族”商标、第14877858号“老不倒”商标、第36551009号“小不倒”商标、第32505272号“Q 一族”商标、第54524308号“新一族”商标、第13506248号“新一族”商标、第22669710号“金一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二、七的权利主体已注销,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驰名商标批复及推荐信复印件;商标使用宣传材料;引证商标二、七持有人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七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不倒一族及图 商标 广州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