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7755124号“唐记香沅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51: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865号
申请人:李浩 委托代理人:大连天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唐绍飞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9日对第57755124号“唐记香沅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9084739号“香沅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39570号“香沅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462897号“香沅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仍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3、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仅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店铺照片、店铺营业执照;
2、被申请人美团店铺截图;
3、其他案件的决定书等材料;
4、申请人维权的相关判决书等材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判决书等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申请注册,2022年7月21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22年1月21日至2032年1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并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香沅桥”,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快餐馆;咖啡馆;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饭店;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鉴于争议商标在“餐厅;饭店;快餐馆;咖啡馆;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或与之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唐记香沅桥”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餐厅;饭店;快餐馆;咖啡馆;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