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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924891号“知慧云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51:2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12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林卉 委托代理人:大乐世嘉(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创而新(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924891号“知慧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9410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授权书、设备及平台采购安装合同及发票、中标通知书、售后服务承诺书、技术服务费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即复审商标在“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咨询;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技术研究;研究与开发(替他人);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标性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相关卷宗,经查,申请人于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授权书;
2、采购安装合同、中标通知书、售后服务承诺书的公证书原件;
3、发票及发票查验截图;
4、复审商标转让证明。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创新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7日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于2012年3月7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32年3月6日。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13年11月27日转让予创而新(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之后于2022年2月13日转让予创而新(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软件咨询”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证明创而新(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创而新(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3可证明被申请人于本案指定期间销售了ForClass知慧云课堂系统、ForClass知慧云平台等产品并提供相应软件安装调试等服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在本案指定期间在“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软件咨询”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故在案证据亦可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软件咨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