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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84703号“CRES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54:1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01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克里斯特音频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84703号“CRES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9272号决定,于2023年01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9272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合作伙伴官网、亚成电子微博、专业网站展示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关联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信号处理机”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信号处理机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进行了大量而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并一直持续至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信号处理机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证据):
1、产品展示和操作手册;
2、CRESTAUDIO运营中心发布的参展报道;
3、销售订单;
4、实际应用案例;
5、产品包装照片。
我局调阅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6、申请人及其合作伙伴官网介绍及产品展示截图;
7、浙江亚成电子有限公司微博推广文章;
8、搜狐、投影时代、网易等宣传网页;
9、销售发票;
10、所获荣誉;
11、参展照片、产品发布会照片、手提袋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6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信号处理机等商品上,该商标于1997年8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8月20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6月20日至2022年6月19日期间是否在第9类信号处理机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复审商品项目;证据2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亦未显示复审商品项目;证据3、9部分证据不在指定期间内,且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亦缺乏有效支付凭证佐证实际履行情况;证据4、7为自制证据,亦未体现复审商品项目;证据5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8未显示复审商品项目;证据10未显示复审商品项目,亦非商标直接使用、宣传证据;证据11未显示形成成时间,亦未显示复审商品项目。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6月20日至2022年6月19日期间在信号处理机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在信号处理机商品上的注册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在信号处理机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信号处理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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