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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9098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54:42关于第6799098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185号
申请人:毕彩玲 委托代理人:泉州锐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909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9751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78710号“幸运色ADCARV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仅在“汽车保养和修理、车辆加油站、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汽车车身调校”服务上申请复审。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在“汽车保养和修理、车辆加油站、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汽车车身调校”服务上申请复审,故驳回决定在其余服务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幸运色ADCARVICE及图 商标 毕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