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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201424号“好店旺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54:5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639号
申请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杭州聚客云享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1日对第46201424号“好店旺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528844号“旺旺”商标、第5184822号“旺旺”商标、第8144607号“旺旺”商标、第10666235号“旺旺”商标、第15579987号“旺旺”商标、第28688015号“旺旺”商标、第37002571号“旺旺”商标、第4847979号“旺旺集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关联公司第730567号“旺旺 ONE~ONE及图”商标、第730567号“旺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九、十)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上述商标的复制、摹仿。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是以使用为目的,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五、被申请人名下“好店旺旺”商标在行政程序中被判定与申请人“旺旺”商标近似而被不予注册。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信息;2、商标联合许可使用及授权维护声明、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介绍、历史沿革;3、“旺旺”商标获得荣誉证书、申请人关联公司“旺旺”商标被认定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资料;4、广告宣传推广资料;5、销售资料;6、申请人公司年报;7、申请人维权记录;8、行政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自动售票机”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3月13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八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九、十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二、据申请人证据2可知,引证商标九、十所有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等公司签订声明将各公司名下商标相互许可及联合使用。故申请人系引证商标九、十利害关系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2年3月31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售票机;电子图书阅读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自动售票机;录音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好店旺旺”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八显著文字“旺旺”,且含义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分别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好店旺旺 商标 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