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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174954号“铭扬觉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56:0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969号
申请人:成都扬名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集智汇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绵阳名扬觉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煦川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1日对第58174954号“铭扬觉味”商标(第30类,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是一家专业从事调味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名扬/扬名”商标为申请人核心品牌,经多年使用已具有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972339号“名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363229号“名扬迷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550169号“扬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323734号“名扬迷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366502号“扬名食品YANGMING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商号权。
三、作为同地域的商贸公司,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品牌理应知晓,理应尽到合理避让义务,但被申请人反而在多个类别上注册多件“铭扬觉味”商标,具有明显的攀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档案;申请人所获荣誉;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商标列表;在先判例;被申请人商标列表等(光盘)。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申请人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是被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被申请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委托加工合同;产品销售清单;产品照片等(复印件)。
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原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仍然坚持认为被申请人具有攀附之恶意,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日申请注册,2022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截止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由汉字“铭扬觉味”及对应拼音组成,其中“铭扬”作为显著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显著识别认读汉字“名扬”“扬名”在呼叫发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且整体未形成与之相区分的新的含义,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故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方便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调味品;方便面”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四川省内,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故我局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因商标标识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违反公序良俗而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申请人有关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前述条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铭扬觉味 商标 成都扬名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