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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929502号“BILAGOG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55:5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590号
申请人:上海拉谷谷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佛山玖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2日对第49929502号“BILAGOG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124375号“LA GO GO”商标、第8734721号“LA.GO.GO”商标、第48836891号“LAGOGO”商标、第6001225号“LA.GO.GO拉.谷.谷”商标、第36442425号“SEATOSK LAGO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商标知名度证据;
2、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9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05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皮带(服饰用);游泳衣;内衣;童装;围巾;宗教服装;袜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三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宗教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争议商标“BILAGOGO”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识别文字“LAGOGO”文字构成相近。并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LAGOGO”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BILAGOGO 商标 上海拉谷谷时装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