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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75972号“沃特泡泡Water Bubbl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57:00关于第66675972号“沃特泡泡Water Bubbl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451号
申请人:沄沐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75972号“沃特泡泡Water Bubbl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132700号“water babies”商标、第24419667号“沃特宝贝water babies @UK”商标、国际注册第1243895号“water babies”商标、第44123273号“沃特宝贝water babies”商标、第24419673A号“沃特宝贝water babies@UK”商标、第8655558号“Waterbabies”商标、第42186931号“water babies learn for life”商标、国际注册第1203817号“water babies”商标、第20807779号“水泡”商标、第44126881号“water babies”商标、第24419669A号“沃特宝贝water babies @UK”商标、第44131042A号“WATER BABIES”商标、第24419671号“沃特宝贝water babies @UK”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上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经过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的大量的使用和宣传推广,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商标信息、暂缓申请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六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被决定,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大会”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服务上的予以维持。其余诸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已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私人健身教练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三核定使用的“私人健身教练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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