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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204732号“板桥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58:0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480号
申请人:山东坊子板桥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市诚信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山东鲁派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9日对第51204732号“板桥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板桥”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32530号“板桥 BQ及图”商标、第902100号“板桥 BQ及图”商标、第954142号“板橋及图”商标、第954116号“板橋”商标、第1029053号“板橋”商标、第9677261号“板橋窖”商标、第9677231号“和顺板桥”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三、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贾继光为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经查询贾继光以自然人的名义共申请注册了400余件商标,多件商标与知名建筑、知名景点名称以及他人商标相近,且其还在互联网上公开售卖多件其名下商标,明显没有真实使用的意图,故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囤积商标并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及“板桥”品牌获得荣誉;2、申请人产品销售资料;3、申请人产品检验报告;4、申请人广告宣传、推广资料;5、申请人维权资料;6、被申请人信息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列表、行政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贾继光于2020年11月12日申请注册,2021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该商标经转让,现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7月13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七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1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黄酒;高粱酒;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酒;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烧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板桥怪”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显著文字“板桥”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酒行业的经营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分别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由于商标和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板桥怪”与申请人在先商号“板桥”尚有区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板桥怪 商标 山东坊子板桥酒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