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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349281号“UM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58:1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47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优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壹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6349281号“UM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440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授权、课程销售合同及技术培训费发票、宣传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1.教育;2.培训”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16349281号第41类“UMU”商标在“1.教育;2.培训”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安排和组织培训班;2.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1634928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的核心商标,取自申请人商号“优幕”的发音,自申请人成立以来就开始使用并注册复审商标,一直使用至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服务上的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服务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工商信息;
2、申请人网站相关截屏;
3、申请人为企业组织和安排培训班的实例介绍、公众号、APP已经使用的截屏、部分文章;
4、申请人与成都凯睿优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及发票;
5、筹备活动、企业学习认证工作坊现场照片、混合式学习项目工作坊上海站培训活动报告;
6、申请人与HRflag发布的《混合式学习3.0白皮书》;
7、申请人与上海众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作出版调研报告协议及发票;
8、申请人与智享会合作出版研究报告协议;
9、峰会用照片、宣传截屏;
10、百度搜索截图、相应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授权证明;2、被授权人与梅特勒-托利国际贸易签订的产品销售服务协议及发票、申请人与可隆(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产品销售协议及发票;3、与码课听(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活动赞助协议及发票。其他证据与复审申请中提交的部分证据基本一致,我局不再予以赘述。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4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26年4月6日。2022年4月8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7日期间是否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提交的证据1是申请人基本信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为自制证据,未显示时间。证据4申请人与成都凯睿优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中显示复审商标,时间属于指定期间,协议内容显示向客户售卖课程及相关服务,训练内容为“大咖直播、在线微学习、助教陪伴答疑”,对应发票显示技术培训费,结合证据3在先案例的介绍以及通过公众号文章对“UMU”平台的介绍与宣传报道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教育、培训”服务上的使用,但并非复审服务“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上的使用。证据5筹备活动聊天记录显示组织免费的线下活动,并非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现场照片为自制证据、活动报告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时间不属于指定期间。证据6是对混合式学习的介绍,并非复审商标在“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服务的使用。证据7、8是申请人参与调研报告,发票为咨询服务费,并未显示复审商标,亦不能证明是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9、10是申请人参加活动记录和对申请人的报道,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厦门优鹿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有权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产品销售协议中体现产品名称为《出色会议表现》系列课程、学习平台 课程服务,对应发票显示技术培训费,软件服务费,可以证明是对“教育、培训”的使用,但并非复审服务的使用。证据3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服务,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