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8057205号“鲸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59:2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611号
申请人:王昱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吴琴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1日对第48057205号“鲸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经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鲸后”商标,申请人企业成立时间及使用时间远早于被申请人的注册时间。争议商标“鲸后”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鲸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完全相同,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企图借申请人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以“搭便车”获取注册高度近似商标,从而蓄意误导消费者,迅速建立市场认知的恶意已经明显,或者进行商标买卖进而牟取利益,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标法的保护宗旨,应当为法律所制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完全相同,其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对他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带有商标LOGO的门头照片;
2、吊牌的产品;
3、包装袋;
4、抖音号为“jinghou888”的宣传账号及部分视频截图;
5、申请人货品验收单,及各种票据;
6、版权号为“渝作登字-2022-F-00090054”。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婚纱”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旨在禁止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至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另外,本案申请人提交的门头照片、吊牌的产品、包装袋、抖音截图证据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货品验收单、票据、作品登记证书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争议商标申请日,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的使用和宣传情况,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服装”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的在先商标经过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力。鉴于此,我局难以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