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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535612号“中首农牧”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59: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025号
申请人: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首农牧业开发(广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6日对第47535612号“中首农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797953号“首农及图”商标、第9098609号“首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经过申请人多年使用和宣传,已经在奶酪、牛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酸奶商品上达到驰名程度, 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二驰名商标的摹仿,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三、被申请人仿冒申请人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不具有正当的商标使用目的,具有明显攀附申请人“首农”品牌商誉的恶意,属于“不正当手段”。四、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会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侵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首农集团企业及产品介绍材料;2、首农集团及商标所获荣誉;3、商标使用材料;4、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缴税证明;5、广告宣传材料;6、经销商情况及经销合同;7、媒体报道材料;8、行业协会推荐函;9、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10、在先商标裁定书及决定书;1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12、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果冻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29类火腿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体现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之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汉字“中首农牧”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果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食品用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且已充分考虑了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因素,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上述规定不再予以置评。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条中所禁止情形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中首农牧 商标 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