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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04131号“金沙酒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00: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546号
申请人:金沙酒窖(河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04131号“金沙酒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267134A号“金沙窖酒”商标、第50816148号“金沙酒业”商标、的第51318399号“金沙金窖”商标、第61442860号“贵州金沙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商标、第8012757号“金沙”商标、第8012727号“金沙 SANDS”商标、第64000053号“金沙 金沙源村窖”商标、第42574097号“金沙酱香”商标、第6865840号“金沙大药房;JINSA DRUGSTORE”商标、第61459553号“金沙电商”商标、第24587379号“金砂”商标、第58239498号“金沙高尔夫”商标、第13056071号“金沙时尚 JIN SHA FASHION”商标、第30007716号“金沙时尚 SANDS LIFESTYLE”商标、第30007720号“金沙时尚 SANDS LIFESTYLE”商标、第42415590号“金沙码头”商标、第50246503A号“金沙酱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撤回注册申请已无效,撤回公告刊登在第1815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七、十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九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七、九、十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八、十一至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设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询价;为他人推销;职业介绍;张贴广告;电话市场营销;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八、十一至十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八、十一至十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金沙酒窖 商标 金沙酒窖(河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