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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749122号“牛小乐”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01:5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53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薛霞 委托代理人:青岛鼎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49122号“牛小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999号决定,于2023年02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9年07月01日至2022年06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酸奶”等核定商品上(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将复审商标持续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因此,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企业信息、食品经营许可证;
2、产品包装照片、媒体宣传文章、宣传照片、店面照片;
3、“牛小乐”品牌酸奶吧委托管理合同书;
4、微信朋友圈宣传文案;
5、牛小乐设计理念及设计进程;
6、销售合同、发票、收据;
7、检验报告;
8、制作流程及店面介绍的视频、幼儿园食用视频及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部分证据与其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2、8一致,另一部分证据如下:
9、纯牛奶增值税发票一张。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17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酸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牛奶制品;肉干;鱼制食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
2、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中的三张发票进行了查验,查验结果均为查无此票。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缺乏关联性。证据2、4、8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缺乏合同、发票等客观的交易证据予以佐证,难以证明所示商品已经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申请人提交证据3为“牛小乐”品牌酸奶吧委托管理合同书,上述合同缺乏发票等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其已实际履行。证据6中的三张发票查验结果均为查无此票,故我局对该三张发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故该份证据中的销售合同、收据缺乏真实有效的发票予以佐证,不能证明相关交易已实际发生。证据7为检验报告,仅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对酸奶商品进行了检验,不能证明上述商品已进入了商品流通领域。证据9为一张增值税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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