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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507229号“盐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05:1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560号
申请人:河南平煤神马天泰盐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响水宇豪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6日对第55507229号“盐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位于“中国岩盐之都”——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隶属于国有特大型企业“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是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2200014号“宇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性,其行为损害了市场秩序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高新技术研究中心及生产车间照片;移动车身宣传广告;产品外包装、检测报告;宣传手册;出版刊物;产品展示厅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大豆粉;面粉;玉米(烘过的);米;去壳燕麦;米粉(粉状);糕点;粽子;面条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31年11月6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料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8年1月27日。
以上事实均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生产车间照片、宣传册等相关照片均为自制证据;检验报告显示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在案证据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先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一定的影响。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盐宇 商标 河南平煤神马天泰盐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