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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54083号“JinuyCho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06: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135号
申请人:杰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林赞锋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8日对第61254083号“JinuyCho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443377号“CHOO”商标、第22368380号“JIMMY CHOO”商标、第58110234号“JIMMY CH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和产地产生误认。三、被申请人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JIMMY CHOO”百度搜索结果、品牌介绍;2、网络、杂志媒体对“JIMMY CHOO”商标的评价报道;3、“JIMMY CHOO”系列商标注册信息;4、相关发票;5、产品照片、宣传图册;6、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JIMMY CHOO”品牌检索报告;7、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裁定文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申请注册,2022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审理。
争议商标“JinuyChoo”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CHOO”,与引证商标二、三“JIMMY CHOO”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本身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