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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092781号“胖三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08:0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417号
申请人: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重庆石三郎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49092781号“胖三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在经营活动中多次抄袭申请人知名外包装,侵犯申请人的“胖子”商标专用权,进行不正当竞争。被申请人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并在多次侵权诉讼中败诉。同时,被申请人围绕同地区他人知名商标及产品包装多次申请注册近似商标,其傍名牌、搭便车、不正当竞争之目的明显,具有极强的主观恶意,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二、申请人“胖子”品牌成立多年,于2019年被认定为重庆老字号,并在全国乃至世界均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胖子”与申请人已形成稳定且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认定“胖子”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2298862号“胖子”商标、第12503471号“胖子”商标、第4107352号“胖子”商标、第43482273号“胖子”商标、第45514718号“胖子”商标、第44927475号“胖子妈麻辣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相关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书;2、申请人证据保全;3、重庆市志•出入境检验检疫志中关于申请人及“胖子”产品的记载;4、申请人所获荣誉等;5、“胖子”产品展示图片、销售发票、审计报告;6、“胖子”广告宣传协议、发票及宣传图片;7、“胖子”调料在百度、淘宝、京东上的搜索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3月21日经商标局异议决定,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蜂蜜;食用香辛料;味精;调味酱汁;糖果;巧克力;食用淀粉;家用嫩肉剂;麻花”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佐料(调味品);香辛料;食用淀粉;家用嫩肉剂;酱油;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醋”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六在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还申请注册了90余件商标,其中多数商标与他人在先品牌或商标相同或近似,如“天宜一三五”、“桥老头”、“胖子鱼”、“胖子妈”、“麻老官”、“石三香”等,且部分商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或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因此,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食用香辛料;味精;调味酱汁;糖果;巧克力;食用淀粉;家用嫩肉剂;麻花”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家用嫩肉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中文“胖三妈”,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的显著识别文字“胖子”、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文字“胖子妈”,在呼叫及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含义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违反上述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还申请注册了90余件商标,其中多数商标与他人在先品牌或商标相同或近似,如“天宜一三五”、“桥老头”、“胖子鱼”、“胖子妈”、“麻老官”、“石三香”等,且部分商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或宣告无效,被申请人未对其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明争议商标及其名下其他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的证据材料。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申请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具有牟取利益的故意,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引证商标六的驳回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胖三妈 商标 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