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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126478号“澳牧利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09: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845号
申请人:广州朗丰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靖江市初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9日对第27126478号“澳牧利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187791号“澳牧”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3937404号“澳牧”商标(引证商标二)、第23754802号“金澳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澳牧”系列品牌在先已经建立起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恶意抢注,属于典型的傍名牌、搭顺风车的行为,易产生不良影响。三、经查,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受让而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注册三十余件商标,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中含有文字“利斯”,“利斯”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信息、营业执照、商标信息、百度百科介绍、广告宣传资料、销售资料、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申请人品牌受保护记录、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其他案件的裁定书等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的主打品牌,其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3、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我局于2023年2月28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王忻磊(以下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17年10月27日申请注册,2018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奶粉、牛奶、酸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牛奶制品、蛋商品上。2019年8月27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由王忻磊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争议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12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2018年6月21日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罐头、酸奶、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争议商标“澳牧利斯”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澳牧”,与引证商标三“金澳牧”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酸奶、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
争议商标由文字“澳牧利斯”构成,“利斯”并非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因此,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澳牧利斯 商标 广州朗丰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