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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738368号“E品林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10:2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783号
申请人:广东林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一律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林水仙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0日对第40738368号“E品林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请求对申请人第21531536号“林氏木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进行驰名商标保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与第11896256号“林氏”商标、第11896232号“林氏木业”商标、第21494146号“林氏木业”商标、第31919348号“林氏木业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申请人天猫“双十一”销售连续9年蝉联第一网络新闻截图;
2、各地部分家具体验馆图片及国内家具体验馆的具体分布名单;
3、申请人所获荣誉及经公证的媒体报道、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
4、国家图书馆关于“林氏木业and家具”在中国大陆报纸、期刊中的相关报道目录及部分内容;
5、其他商标无效宣告裁定;
6、其他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疑似与被申请人相关的市场主体天眼查企业信息截图;
7、经公证的申请人公司相关店铺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通过第182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对该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争议商标指定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亦与引证商标三至五的主要识别部分“林氏”词汇构成相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鉴于本案中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申请人商标保护,故为避免法条竞合,本案不再对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驰名及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争议商标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第四,对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E品林氏 商标 广东林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