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4511787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10:31关于第54511787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648号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郑楚东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7日对第545117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5330220号“蚂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88353号、第14688352号图形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二)、第486885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747952号“蚂蚁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687121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902981号“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902839号“MA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146883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驰名商标的刻意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蚂蚁图形”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经查,被申请人为自然人,却在短时间内在十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60余件商标,多件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品牌的恶意,被申请人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若争议商标投入使用,将会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以纸件及光盘形式提交):1、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简介、关系证明;2、“蚂蚁金服”部分报道情况;3、媒体对支付宝的相关报道及所获荣誉;4、余额宝部分报道及所获荣誉;5、“蚂蚁金服”商标使用、宣传材料及部分广告合同;6、作品登记证书及《授权书》;7、在先裁定、决定;8、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及相关品牌介绍。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1月7日经核准在第8类手动的手工具;餐具(刀、叉和匙)等商品上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其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经核准在第8类手工操作手工具用工具柄商品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至十的申请注册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分别经核准在第8类手动的手工具等商品上、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第36类金融信息等服务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权利人均为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是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对上述条款不再予以单独评述。根据当事人主要的申请理由,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八至十的刻意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3、争议商标是否侵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蚂蚁图形”著作权。
针对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动的手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手工操作手工具用工具柄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
争议商标由纯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在整体视觉效果、整体呼叫等方面有明显区分。即使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亦不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二,首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明显区分,争议商标难谓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九、十的刻意摹仿;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八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熟知,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8类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第36类服务分属不同的商品、服务类别,其行业跨类较大,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据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作品存在明显不同,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规定。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但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含义本身不带有欺骗性,一般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同时,争议商标含义也无任何消极或贬损含义,作为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蚂蚁及图 商标 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