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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598214号“JEM & TOMM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10:50关于第19598214号“JEM & TOMMY”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438号
申请人:沃富控股(英国)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雨沐经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领玛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98214号“JEM & TOMM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715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经销合同、发货单、销售小票等证据中发货单、销售小票等为自制性证据且销售小票显示使用的时间不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香波”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9598214号第3类“JEM & TOMMY”注册商标,原第1959821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核准注册后一直将该商标广泛用于商业使用,该商标具有很好的商誉和广泛的用户基础。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9年经销合同;
2、检验报告;
3、商标许可合同、特别说明;
4、发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1、经销合同及发货单、2、授权合同、备案信息;3、产品图片、检验报告、超市小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汕头市雨沐经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5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波、浴液”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沃富控股(英国)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7年5月27日。2022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24日至2022年1月23日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经销合同书显示商标为“猫和老鼠”,并非本案复审商标,且未提交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撤三程序和撤复程序提交的检验报告仅能证明产品检测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4中的发票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撤三和撤复程序中提交的商标许可合同、商标授权书不能单独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流通使用。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经销合同及发货单显示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撤三和撤复阶段提交的备案信息、超市小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市场上的流通使用。申请人特别说明中阐述猫和老鼠商标即是复审商标的中文对应翻译,但我局认为“猫和老鼠”商标的使用不能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申请人的全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