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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975154号“lavil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10:5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21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寅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星河时尚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975154号“lavil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069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7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裤子、上衣、裙子、皮衣、鞋”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并未在复审商品上进行宣传使用,并请求对被申请人撤销三年未使用答辩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站搜索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长期、广泛、持续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在本案证据中。)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联合经营合同、发票;
3.购销合同、收据、发票;
4.线下店铺照片;
5.淘宝网页产品浏览页面、交易记录。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通过香港网上查册中心并未查询到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被申请人主体资质存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实际流通市场进行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郑州卓盈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9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25类裤子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星河时尚控股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2022年4月8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5类“裤子、上衣、裙子、皮衣、鞋”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1仅表明长垣市盈创服饰店、濮阳市盈创尚品商贸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合法使用人;证据2均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3的合同与发票未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证据4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5淘宝销售截图为电子证据,证明力较弱,且尚无证据表明店家与被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综上,被申请人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