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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40007号“OUL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11: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213号
申请人:广州市星汉洗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40007号“OUL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049826号“欧朗OUL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983838号“OULA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144853号“OUB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227631号“澳仕兰 OSL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一、三、四字母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近或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涤上光粉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另,商标授权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OULANG 商标 广州市星汉洗涤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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