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660337号“西岳美墙宝XIYUEMEIQIANGB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11:22关于第67660337号“西岳美墙宝XIYUEMEIQIANGBAO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202号
申请人:陕西碧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60337号“西岳美墙宝XIYUEMEIQIANG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349787号“西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83412号“美墙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943080号“西岳泵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656055号“墙美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7403440号“美佳墙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031226号“美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27821号“美墙MEIQ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020159号“美墙保 MEI QIANG 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至四、六至八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在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程序已被依法驳回,有关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五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至八中文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至八核定使用的木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至八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至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至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