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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99310号“丰视显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11: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727号
申请人:浙江丰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99310号“丰视显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87931号商标、第6131758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我局《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上述决定已生效。
第319847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三件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谭诗小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丰视显示 商标 浙江丰视科技有限公司